2015年1月18日 星期日

第十三篇盡心章句上第十七章


孟子曰:「無為其所不為,無欲其所不欲,如此而已矣。」
註:
不為、不欲:趙注:「無使人為己所不欲為者,無使人欲己之所不欲者。」

大意:孟子說:「不做自己所不該做的事,不要自己所不該要的東西,做人的道理,就是這樣罷了。」

說明:做人的道理越簡單越難做到。這就是宗教的戒律,佛教有五戒、十戒;基督教有十戒;道教分初進步者,守三戒或五戒,初真者守十戒或九真妙戒。綜合最根本就是貪,若能戒貪欲,其他戒都容易了。
道教主張果能戒力堅固,如次第進修,幾多戒都可圓滿,道無不成,無不就者也。


但觀現代的人是利益勳心,有如《山海經‧海內南經》「巴蛇吞象,三歲而出其骨。」

現在的人常常違背孟子所說,譬如民意代表不該關說,常利用職權為他人的錯誤代為關說;生意人古代是偷斤盜兩,現在是滲毒;修道之人應是清心寡欲,結果是爭權奪利;女菩薩到道場應是素顏樸衣,結果是爭奇鬥艷。

對於不該要的東西那更嚴重,恨不得偷拐搶騙,把自己喜歡的東西弄到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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