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2月15日 星期日

第十三篇盡心章句上第四十四、四十五章


四十四
孟子曰:「於不可已而已者,無所不已;於所厚者薄,無所不薄也。其進銳者,其退速。」
註:
不可已:朱注:「已,止也。不可止,謂所不得不為者也。」趙注:「已,棄也。於義所不當棄而棄之則不可。」謂於義理所當然,而不可停止廢棄也。
所厚者薄:朱注:「所厚,所當厚者也。」趙注:「於義當厚,而反薄之,合不薄也。」謂於義理所當親厚者,而竟疏薄之也。
其進銳者其退速:朱注:「進銳者,用心太過,其氣易衰,故退速。三者之弊,理勢必然,雖過不及之不同,然卒同歸於廢弛。」

大意:孟子說:「就處事來說,凡是對於在義理上不可中止的事而竟然中止的人,那就沒有一件事不可不中止的。
就待人來說,凡是對於在義理上應該厚待的人,而竟然薄待他,那就沒有一個人不可不薄待的了。這都犯了不及的毛病。
再就學來說,凡進步太快、用心太過的人,他的退步也必然迅速。這又犯了太過的毛病。」

說明:此章孟子有意解釋過與不及的範例。
論語先進第十一、十五章
子貢問:「師與商也孰賢?」
子曰:「師也過,商也不及。」
曰:「然則師愈與?」
子曰:「過猶不及。」(猶等於相似)
作事不要以自己愛好而行,應以中道為準。譬如你善心救助一人,他已無謀生能力,一切靠你的長期協助,突然你心血來潮,停止協助,那不就迫他於死地嗎?或你有一天心血來潮,送他大魚大肉,那不就讓他受不了嗎?所以還是中道按計畫執行恰當。


四十五
孟子曰:「君子之於物也,愛之而弗仁;於民也,仁之而弗親。親親而仁民,仁民而愛物。」
註:
物 :說文:「萬物也。」趙注:「謂凡物可以養人者也。」朱注:「謂禽獸草木。」焦疏:「謂六畜牛羊之類。」
愛之而弗仁:趙注:「當愛育之而不如人仁,若犧牲不得不殺也。」(犧牲,祭祀之祭物。)朱注:「愛謂取之有時,用之有節。程子曰:仁,推己及人,如老吾它以及人之老,於民則可,於物則不可。統而言之則皆仁;分而言之則有序。」
仁之而弗親:趙注:「臨民以非己族類,故不得與親同也。」
親親仁民愛物:趙注:「先親其親戚,然後仁民,仁民然後愛物,用恩之次也。」

大意:孟子說:「君子對於萬物,祗箕愛惜他們,丫不必對他們仁愛。對人民,祗箕仁愛他們,卻不必對他們親切。必先由親切自己的親戚,而後推到仁愛人民,再由仁愛人民,而後推到愛惜萬物。」

說明:孟子對愛與仁是有次序的,正如大學中所述:
物有本末事有始終知所先後,則近
道矣
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者,先治其國欲治其
國者,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,先修其身
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
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
物格而后知致知至而后意誠,意誠而后心
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齊,家齊而
后國治國治而后天下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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