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雲長文教基金會
第八屆第二次董事會記錄
一、日期:一0九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一點
二、地址:斗六市民生路二三0號
三、提案討論:
提案一: 本會主會所由斗六市林頭里南聖路三0一號改為斗六市鎮
東里012鄰民生路230號。通過後呈報文化部後,核示後
再向雲林土方法院辦理變更。請各董事討論並議決。
說明:前主會所是暫借斗六南聖宮辦公室使用,今本會已
購置土地並在此建永久主
決議: 全體無異議通過。
提案二: 本會應文化部新章程修正,而修正了章程,送雲林
地方法院變更章程及董事改選,已通過。每人發乙
張影印證書及章程乙份。
四、臨時動議:無
五、散 會。下午12點
董事長:吳麗好 紀錄:黃昇源
財團法人雲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
第一條: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、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
之,
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:本會以發揚關雲長五常及儒家思想為宗旨;依有關法令
規定
一、 應各地國小、國中、高中、高職及社團之邀請,聘專家
以本會宗旨為題,作專題演講。
二、施行禮運大同篇之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,幼吾幼以及人
之幼」精神。在財力許可下,認養貧苦孤獨老人及孤兒。
三、 協助貧苦、殘障者就學。
四、 舉辦各種教育性公益活動。
五、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。
第三條: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整,由個人及公司行號
捐助。
捐贈。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立於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二三0號。並得視
業務
第五條: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經費之籌集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。
二、董事之選聘及解聘。
三、董事長之選聘及解聘。
四、內部組織之研定及管理。
五、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。
六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七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八、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。
九、合併之擬議。
十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。
第六條:本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,其中一人為董事長,得
設副
第二屆以後董事
董事均無給職。
本會董事,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
關之
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閞係者,不得
超過總
第七條: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,連選得連任,但期滿連任之
董事,
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
原任期。
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
聘下屆董事,新舊任董事,應按期辦理交接。
第八條: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對內董事會主席,對外
代表
,由董事長
指定代理人者,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,每半年至少開會二次。董事應
親自出席會議,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
出席。
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,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,
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。
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,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
上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,
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, 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
召集之。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,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
文化部許可後,自行召集之。
董事會開會時,如以視訊會議為之,其董事以視訊參與
會議者,視為親自出席。
第九條: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、代理
董事長,
並由文化部通知法院為登記:
一、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,
尚未執行、執行未畢、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。
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曾犯詐欺、背信、侵佔或貪污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一
年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、執行未畢、執行完畢或
赦免後未滿二年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三、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。
四、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
程序,尚未復權。
五、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。
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,不得充任本會董事,其已充任者,
當然解任,並由文化部通知法院為登記。
第十條: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
始得開會。
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 以
二、 基金之動用。
三、 以基金填補短絀。
四、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五、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。
六、 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事項。
本會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,出席董事三
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,並經文化部許可後,得與其他財團
法人合併。
第一項及前項之議案,應於會議十日前,將議程通知全
體董事及文化部,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。
第一項第一款如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,
應向法院聲請必要之處分。
第十一條: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
年度。
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,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
經費預算,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查;每年結束後
五個月內,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、財產清冊,
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查。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
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,並應檢附風險評估
報告。
本會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:
一、 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傭查之資料,於文化部備查後一
個月
二、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、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、捐贈
名單清冊、且僅公開其補助、捐助者及受獎助、捐助者
之姓名或名稱及補(獎)助、捐贈金額。但補助、捐助者
或受獎助、捐助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,或公開將妨礙
或嚴重影響本會運作,且經文化部同意者,不公開之。
第十二條:本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種公益業務,不得
有分配
其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符合本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。
第十三條: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,應以法人名義為之,並受文
化部之監督;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、其他個
人或非金融機構。
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:
一、存放金融機構。
二、購買公債、國庫劵、中央銀行儲蓄劵、金融債劵、可轉
讓之
公司 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
三、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。
四、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,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、
國內證劵投資信託公司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。
五 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,且對單一
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。
六 文化部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授權訂定,
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
目與額度。
第十四條: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,應自收受文化部許可
文後十
發之法人登 證書後十五日內,將該證書影印本送文化
部備查。
第十五條: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、經文化部撤銷、
廢止
事件法等
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,
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第十六條: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1
第十七條: 本章程經董事會遇過,報文化部許可,並經該管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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